113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蕭葉寶玉
法定代理人 蕭定康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
當事人欄中關於
相對人「蕭葉寶玉」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蕭定康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關係人」蕭曜輝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兼關係人」蕭曜輝。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