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304號
兼
法定代理人 古金銓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0樓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關係人創意連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於113年1月4日共同開立面額為8,288,000元,到
期日113年7月9日之
本票予聲請人,
詎屆期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積欠4,751,669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本票等件為證。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陳述意見,其
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