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杜瑞雲
關 係 人 王怡群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2447、2353建號建物門牌「文山區信義路三段134巷40號等房屋地下層、文山區信義路三段134巷92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34巷40號等房屋地下層、
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34巷92號5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