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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杜瑞雲  



關  係  人  王怡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2447、2353建號建物門牌「文山區信義路三段134巷40號等房屋地下層、文山區信義路三段134巷92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34巷40號等房屋地下層、
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34巷92號5樓」。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