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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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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融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一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邱一哲已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死亡,此有法院依職權查調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是以,本件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此情形無從補正,按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