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融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邱一哲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
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邱一哲已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死亡,此有法院
依職權查調戶役政資料在卷
可稽。
是以,本件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此情形無從補正,按諸
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
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