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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侯欽岳  

關  係  人  新詠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欽岳  
關  係  人  劉蘭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肆仟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