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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徐嬌蓮 


相  對  人  陳鄭權 
關  係  人  柏德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哲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對聲請人之借款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借款應於112年3月16日清償,並交付其簽發之面額1125萬元本票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詎屆期後,未依約清償分文,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件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土        地        標        示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文山區
萬慶
二
688
279
10分之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