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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消債核字第 24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  請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莊淵欽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是債務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與債務人莊淵欽間聲請認可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調
    閱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
    ,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