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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消債核字第 2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債務人    許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住所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3樓」。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