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住所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3樓」。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