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1286號
聲 請 人 朱麗雲
相 對 人 八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
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
未載,利息
未約定,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
法定
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本票為文義證券,凡票據上未記載之事項,不生票據法上效力。又本票未經約定利率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按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此觀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明。查聲請人提出本票2紙上並無關於利息之記載,故聲請人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則聲請人請求早於到期日之利息部分(112年7月31日起至113年2月28日止)於法無據,亦應駁回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