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20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05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甲○○○○○○○○○○○○○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