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2934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諷林火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具狀更正附表之票號CH0000000之本票金額及
聲請狀請求事項第二行
所載之總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6日聲請狀所載之附表,其票號CH0000000之本票金額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