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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3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089號
聲 請
人 鑫和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秋華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黃麗卿間聲請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麗卿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