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4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095號
聲  請  人  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相  對  人  陳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1409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期日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12月28日
135,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TH923958
002
112年3月27日
120,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TH720217
003
112年4月28日
115,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TH720409
004
112年5月29日
1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TH151301
005
112年7月20日
105,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TH151594
006
112年8月14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TH151260
007
112年9月21日
95,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TH559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