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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4128 號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票字第14128號 聲  請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 人與相對人 林育暄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育暄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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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