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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4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90號
聲  請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吳啓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啓彰(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吳啓彰系統顯示為「吳■彰」,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