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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50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05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訟代理人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林孟君、林孟緻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