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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56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673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奎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來文敘明聲請人民國113年5月31日聲請狀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為何,並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身分證字號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