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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6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43號
聲  請  人  嚴百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天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因聲請人民國113年6月11日聲請狀附表所載提示日經塗改未能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提出相對人力天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