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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6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50號
聲  請  人  臧毅強即帝摩司服飾商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諷林火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黃克誠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