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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6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52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李俊龍、李怡靜、黃麗美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