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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6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14號
聲  請  人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偉萱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鑫祿貿易有限公司、謝明運、謝智通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鑫祿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明運、謝智通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