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創藝生活時尚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極鼎建聯有限公司、高文彥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
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
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
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
上開規定不合,以裁定駁回聲請,如已提示,則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計算法定
遲延利息(廳民一字第02696 號
參照)。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年月日)。
二、提出相對人極鼎建聯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