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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6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64號
聲  請  人  久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錦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兩紙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附表所示,經本院審核,聲請狀所載之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