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7035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范彩蓮、彭子懷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
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已限定僅「本票
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聲請法院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法院應否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自當審視聲請人現是否為實際執有該本票
之人,以及其可否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為斷。則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應提出本票原本
,以供法院形式審核確有該紙本票
存在,以及證明聲請人確為該本票
之執票人。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范彩蓮、彭子懷核發本票
裁定,惟未提出本票
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6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