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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7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540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蘇裔文聲請
本票
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