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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7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71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廖宣進即三富化工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三富化工廠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