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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798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989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寶立嘉企業有限公司、張英捷、張翔硯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英捷「放大清晰」之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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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