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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803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03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志雄、蕭泰豐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0元。 二、請提出本票 原本2紙及授權書原本2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2紙及授權書原本2紙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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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