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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89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972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訟代理人  劉業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峯、楊肇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