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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9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203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鍾輝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供參(因聲請人民國113年7月4日聲請狀所記載之本票金額,與所附本票影本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