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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9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83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吳能吉即吳能吉個人計程車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吳能吉個人計程車行最新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並查報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