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9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864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宥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EWI MARLIN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年5月8日向新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