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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9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968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資妙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記載之票面金額新臺幣67980元與本票影本新臺幣97681元不符,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