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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9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968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資妙景間聲請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
本票裁定
聲請狀
記載之票面金額新臺幣67980元與本票影本新臺幣97681元不符,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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