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061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笑嘻嘻餐飲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
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三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
在臺北市,利息發票日起依基準利率3.22%加碼年息0.03%計算及自發票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依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年息0.9%,另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2日止,依聲請人基準利率(季)3.22%加碼年息0.03%計算,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依
約定
年息4.3%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