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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0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619號
聲  請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悅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李素玉、王正男、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璞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