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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08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81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瓊招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許純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因系爭本票約定自「提示當日」聲請人公告之新臺幣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計算,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