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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08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81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瓊招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許純蓮間聲請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因
系爭
本票約定自「提示當日」聲請人公告之新臺幣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計算,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