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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52號
聲  請  人  林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劉美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美華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死亡,聲請人應查報相對人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並陳報其目前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若相對人未重新選任董事長且無其他董事得代表公司執行職務,聲請人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可供選任之人選以供本院審酌(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費用報酬,應由聲請人先行墊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