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19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905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羅翠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羅翠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查詢戶政系統,系統顯示資料不存在,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