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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19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905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羅翠吟間聲請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羅翠吟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查詢戶政系統,系統顯示資料不存在,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