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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2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0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謝瑞陽即谷陽涴小吃店間聲請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並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因聲請人於113年8月6日
聲請狀
所載
之相對人,與本院查詢獨資商業登記資料結果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