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2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0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謝瑞陽即谷陽涴小吃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並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因聲請人於113年8月6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與本院查詢獨資商業登記資料結果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