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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2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315號
聲  請  人  辛普森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政於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郭榮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提示日期即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