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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28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882號
聲  請  人  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aron Tan Wei Cheng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汯頡即冠頡汽車商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冠頡汽車商行之歷次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