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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3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693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尚億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日裕營造有限公司、蘇偉盛、李美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尚億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