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4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059號
聲  請  人  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維玥體育用品事業有限公司、張維芬、龍躍運動用品事業有限公司、林柏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龍躍運動用品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查相對人相對人龍躍運動用品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更為「王定城」,併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