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4059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維玥體育用品事業有限公司、張維芬、龍躍運動用品事業有限公司、林柏璁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龍躍運動用品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查相對人相對人龍躍運動用品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更為「王定城」,併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