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4330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河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秦年駿、廖君儒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河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查詢系統結果
非聲請人於
聲請狀所載之秦年駿,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