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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4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498號
聲  請  人  宏立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鳳 
相  對  人  鍾冠宇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鍾冠宇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十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均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相對人之發票地在臺北市北投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2449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10月22日
 20,600元
未記載
TH NO 530878
002
110年10月22日
 20,600元
未記載
TH NO 530879
003
110年10月22日
 20,600元
未記載
TH NO 530880
004
110年10月22日
 20,600元
未記載
TH NO 530881
005
110年10月22日
 20,600元
未記載
TH NO 530882
006
110年10月22日
 20,600元
未記載
TH NO 530883
007
110年10月22日
 20,600元
未記載
TH NO 530884
008
110年10月22日
 20,600元
未記載
TH NO 530885
009
110年10月22日
 20,600元
未記載
TH NO 530886
010
110年10月22日
185,400元
未記載
TH NO 530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