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4683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新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報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
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相對人新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