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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6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69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訟代理人  周錦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企立股份有限公司、周延陹、陳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僅繳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納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