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6705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九睿興業有限公司、周心如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九睿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解散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
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
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