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702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禾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鄭筑文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
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 款,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請載明聲請人之住所。
三、提出相對人禾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相對人鄭筑文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