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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7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029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育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